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的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具有进步意义。
谓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孟子·梁惠王下》:“泽梁无禁,罪人不孥。” 朱熹 集注:“孥,妻子也。恶恶止其身,不及妻子也。”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资政新篇》:“罪人不孥。若讯实同情者及之,无则善视抚慰之,以开其自新之路。”亦作“ 罪人不帑 ”。《史记·孝文本纪》:“罪人不帑,不诛无罪。”
孥:妻与子女的统称。谓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罪人不孥是成语。
治罪僅止本人,不牽連妻子兒女。
载请注明:转载自词典网 [https://www.zici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