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和平解放是指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宣告了西藏和平解放的事件。 为了驱逐帝国主义在西藏的侵略势力,完成祖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巩固边疆,保卫国防,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的同时,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事宜。1950年10月,人民解放军解放昌都,歼灭了藏军主力,打开了进军西藏的大门。1951年4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首席代表的和平谈判代表团抵达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以李维汉为全权首席代表的代表团开始进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5月23日,双方在北京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协议的签订,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10月16日,人民解放军根据协议的规定进驻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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