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自愿服兵役的士兵。《人民日报》1955.8.1:“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过去的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制的。”
出於自己意願而服兵役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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