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西周,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它列举了判官的五种禁止性行为。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古代刑法规定可以宽恕的五种罪过。《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 曾运乾 正读:“五过,疑於五刑、五罚而为过失者……五辞与罚仍不相应,是罚之疑者也,则质之於五过而宥免之。”
(2).五种过失。 汉 王充 《论衡·感类》:“以 汤 遭旱,自责以五过也。”
審判過程中的五種弊病。
五種過失。指交非其人、遊戲怠惰、動作無儀、臨事不恪、用度不節。見宋.王應麟.小學紺珠.卷十.儆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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